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游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保证经济合同的依法签订和正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2004]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大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凡涉及大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且标的在5千元以上的事项都应签订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大游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大游利益。
第四条 大游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1、各经济业务归口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及时报送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履行合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后勤管理处为基本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安装,设施维修、绿化等类别工程等合同的主办部门;
大游党政办公室为内部对外经营、房屋租赁等合同的主办部门;
其他方面的合同由大游领导裁定合同主办部门。
3、监察审计室(纪检委)负责合同审签、编号管理、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着重审查签订合同当事人权限、审查合同标的与招投标结果是否一致。
4、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签订过程的规范性,对手续完备的合同加盖大游公章。
5、财务处负责合同经费的预算控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大游法律顾问负责对主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 订立合同前,由合同主办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审签是指监察审计室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大游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产生是否符合规范程序,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规、完整、严密等进行的审计签证。
第七条 合同审计审签由大游监察审计室负责实施。未经监察审计室审计审签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作为付款或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经济合同应坚持签约前审签的原则,采取送达审签方式。合同制订部门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监察审计室审签。合同审签报送工作,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乙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九条 各部门递送草拟合同文本审签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订立合同的依据。如工程投资计划,大游采购计划、预算审批计划、领导批示等;
2、双方当事人洽谈的主要情况;
3、工程、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和评标结论意见;
4、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如工程定额、政府定价文件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各合同签订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监察审计室有权拒绝审签;对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审签的内容:
(一)合同产生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1、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2、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履行了大游规定的相关手续;
3、合同签署手续是否按照大游规定的流程办理。
(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规、完整、严密:
1、标的是否清楚,有无歧义,数量、质量是否明确并符合要求;
2、价款支付方式是否恰当;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4、双方权责划分是否明确;
5、违约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6、权利义务的是否平等;
7、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材料询价信息文件等)相关条款的吻合性。
8、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及大游主管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须先经大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中约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约定为大游代表签署的,大游代表应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接到草拟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完成审签,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如对审签结果有意见的,可与监察审计室协商,经协商仍有异议的,报大游主管领导裁定。
第十五条 合同制订部门根据审签意见,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并同合同初稿一起送到监察审计室,经审查核对后将正式合同文本加盖监察审计室公章。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在经济合同上加盖大游公章时应查验正式合同文本是否经监察审计室审签,是否盖有“监察审计室公章”,否则,不得加盖大游公章。
第十七条 合同经党政办公室盖章生效后,由监察审计室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八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监察审计室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一式六份。签约甲、乙双方各一份。党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室、主办部门、各相关部门各一份,经济合同作为重要档案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大游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